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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高新西区抢劫案件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1030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高新西区抢劫案件被告成功争取缓刑


公诉机关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被告人赵**..........

辩护人吴国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赵**犯抢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李**、赵**与杨*(已判决)携带一根棒球棍,在成都市**区**街道**街**号**栋东侧巷道内,以被害人罗某某岁与杨*吃饭时未喝完酒为由,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罗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 i phone8手机及从他人微信内借得的人民币50元。案发后,被抢的 手机及5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13日1时30分许,李**、赵**经通知后主动到团结派出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公诉机关认为,李**、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及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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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及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赵**在2020年7月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时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从赵**实施涉嫌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赵**在本案作用较小,主观犯意不大。赵**只是是被朋友带到一路目睹了其违法行为,既不敢参与,也没有分赃,情节轻微。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的行为,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案件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赵**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李**、赵**将赃款、物退赔给被害人(已退赔),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案号(2021)川0117刑初*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本案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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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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