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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房产律师为郫筒房屋定金纠纷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6
浏览量:605

从起诉八万到退还二万///郫都区房产律师为郫筒镇房产合同纠纷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与被告陈**、黄**、第三人成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即向原告支付8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成都市郫都区**街道***房屋,房屋总价为100万元,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定金4万元,因被告迟迟不配合完善手续,且告诉原告案涉房屋不再出卖给原告,目前该房屋已经出卖给案外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黄**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委托了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困难,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至多方取证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全力维护了本案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原告的违约,双方在2020年**日就已经协商解除。

一、原告与被告在协商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日,达成新的协议,即(1)由被告重新出售房屋;(2)若被告与新买家(案外人)成交价100万元,被告退还原告已付定金4万元;若成交价低于100万元,被告不退还原告已付定金。(3)被告找到新买家(案外人)达成购房合意后,被告需把成交件告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通知原告询问其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案涉房屋,若原告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被告就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原告。(被告提交的2020年**日现场录像视频和原告与中介公司的录音予以印证)新协议达成后,被告与新买家(案外人)达成购房成交条件后,告知中介公司其与新买家(案外人)达成的购房成交条件,被告在收到中介公司回复原告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后,被告才与新买家订立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故被告无违约行为。

被告严格履行与原告间达成的新协议,依据该协议被告与案外人成交价低于100万元,被告无须退还原告定金。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代理人:  吴国强律师

2020年**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陈**、黄**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

合同》解除;

二、被告陈**、黄**于2020年****日向原告王**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原告王**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

四、原告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但被告并非无理取闹。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答辩意见,郫都区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完全理亏的一方,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在不否认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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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 执业律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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