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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产律师为郫都区分家析产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量:764

成都房产律师为郫都区友爱镇分家析产疑难案件被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李**,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沈**,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李**,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告:沈**,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案由:分家析产

诉讼请求

一、判令以被告名义登记的位于郫都区********号的混合结构住宅(建筑面积186.3平米)中的46.5平米住房归原告所有并交付给原告。分割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78.7平方米;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三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在郫都区**镇****号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4平米。原告与被告沈**曾系夫妻关系。200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沈****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原告与被告一家即共同出资修建混合结构住房一套,即******号的混合结构住宅(建筑面积186.3平米)。房修好之后,原告与被告沈**举办结婚仪式。2009年,原、被告共同所修的住房和原三被告所有的住房办理产权证,因被告沈**系户主,该两处房屋均办理在沈**名下,原告为共有人2009年**日,原告与被告沈**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原告与三被告分户。因原、被告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已丧失,原告请求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分割出来,三被告一直不同意.............

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困难,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沈**委托后至多方取证并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全力维护了本案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1、涉案房屋系2003年修建,确系沈**单独出资修建,因为时原拆原建,所以在取得村干部同意后2003年先修好,2004年2月6日村上才补填表和补盖的章,但是当时的申请人也就是户籍人口只有沈**等三人,后期2009年确权时政府按一户人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在房屋来源情况说明上记载为当时的家庭人口5人为共有人。房屋确系沈**单独所有,当时的建房所使用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户籍也是沈**、李**和沈**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现实际人口已经6人,原告早已分户不再是沈**户成员,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原告2004年4月才入沈**户,房屋系2003年修建,原告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原告不是房屋共有人,原告2011年已经分户,不再是沈**户的成员,沈**户现有人口为6人,原告也不再是沈**户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原告已经单独立户,大可依政策申请宅基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纠缠不清。

3、原告明显系无理缠讼,原告既没有在建房时为建房投入资金,也不再是沈**家庭的户籍成员,却无理要求分割本案涉案房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辩人代理人:吴国强律师

【案件结果】

原告方自愿撤回起诉。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本案被告在有理的情况下面临和原告之间的诉讼主体不全、建房手续不规范、结算手续不规范、面积有争议等多种纠纷。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据理力争,围绕法院调查重点及对方发言不断提供新证据及代理意见。帮助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无理的一方,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据理力争,全力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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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 执业律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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