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主页
吴国强律师吴国强律师
186-0282-8519
留言咨询
吴国强律师亲办案例
郫都区律师为投资合同纠纷被告成功维权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1
浏览量:1201

共同投资需谨慎////成都郫都区律师为投资合同纠纷被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县法院于2020年*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诉称:被告称其拟发起设立一家企业原告可以自愿投资。2018年**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资款1000000元;2018年4月*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资款200000元。2018年4月*日,成都**企业(以下简称“成都**”)设立,被告**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18年**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成都**企业财产份额代持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代原告持有成都**100万元财产份额;另20万元去向不明.

至今,原告未取得任何收益。原告认为被告根本未如约进投资,全部投资款均在被告手中,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均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院请求依法支持如上诉请。

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困难,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张**委托后至多方取证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全力维护了本案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

吴国强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主动要求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因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和经营困难,全体合伙人同意清算后注销该有限合伙企业,原告违背诚信和风险共担原则想不承担任何损失拿回入伙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成都**企业财产份额代持委托协议”首页乙方处加盖了企业印章,每一页都加盖了骑缝章,尾页有该企业**合伙人印章。

尽管因为原告和该合伙企业工作人员不懂法律而导致该协议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但至少可以证明原告王**是和企业成都**达成了投资合意,我方是以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在该代持委托协议上签字,该合同纠纷的主体之一不应该是我方,本案应该是王**与企业有关投资入伙的纠纷,而不是王**诉张**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二、本案不存在20万元投资款去向不明问题。

实事求是地说我方前期确实是收到了原告120万元投资款,但那是原告心甘情愿用于投资企业的,在成都**企业成立后,以该企业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成都**企业财产份额代持委托协议”,原告已经以其签字行为表明了对该企业所有设立行为和代持财产行为的认可即表明该120万元投资款已经转为该企业代原告持有的成都**100万元财产份额。熟悉证券市场的人士都明白,财产份额和面值是两回事,投资企业就应该按照市场规则来行事,原告用120万元投资款取得了成都**100万元财产份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100万元财产份额伴随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可能溢价,也有可能折价。本案不存在20万元投资款去向不明问题。

三、本案中我方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我方虽然是该企业**合伙人和清算组组长,但所有工作是严格依法进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原告在得知企业经营困难、出现亏损之后不断通过各种方法骚扰我方要求原款全退,我方不甚其扰,同时也不懂法,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自2018年9月至今分31笔款项陆陆续续给其转了155831.01元。没想到却等来了法院的传票。

原告的诉讼目的就是该企业经营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我方承担,此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诉求!

答辩人代理律师:吴国强

* 年*月 *日

法院诉讼结果】

经法院当庭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应向王**支付400000元,此款定于2020年*月*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0年*月*日前付清;

二、原告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负担**元,被告张**

负担**元。**在支付第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被告作为合伙召集人没有做到用严密的合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控制风险,但被告并非无理取闹。面对企业投资人盈利了就要求持股,亏损了就要求退钱的无理要求,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答辩意见,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在被告方证据不足下收集证据据理力争,对方当事人被迫作出了比较大的让步,我方当事人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与之后达成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调解协议,本案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被告不一定就是完全理亏的一方,而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在不否认收到120万元投资款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收集证据据理力争,维护了被告方的正当利益。




以上内容由吴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国强律师咨询。
吴国强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6620好评数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 C座31楼或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0楼1020室
186-0282-851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 执业律所: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6-0282-8519
  • 地  址: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 C座31楼或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0楼10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