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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律师为安德镇交通事故致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30
浏览量:347
成都郫都区律师为安德镇交通事故致残案件原告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律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6446.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医疗费5000元,复查费627元,合计56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1300元,三期鉴定费800元合计2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4时50分,被告杜**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IT大道方向沿安德镇**路向白鸽村方向行驶,至郫都区郫温安德****村路段处越过中心线,车前部与相对方向由陈**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53天,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颌面外科、康复科进一步治疗。.出院后休息二月。二期内固定取出费用约5000元。2019年1月22日被送往郫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医嘱:建议继续治疗,休息两周,住院期间一人护理。目前已花费医疗费42767.6元,辅助器具费用78.9元,交通费801.23元,全部由原告垫付。2019年1月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10124120180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3月12日,原告的伤势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十级,鉴定费用为1300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的三期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营养期60日,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90日,鉴定费用为800元。本次事故系被告违法驾驶所致,原告因此受伤,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有母亲和小儿子需要抚养,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据此,此案法律关系复杂,取证困难,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18602828519)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后至多方取证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全力维护了本案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
判决结果】
经成都郫都区吴国强律师据理力争。法院确认原告陈**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2509.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9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营养费2340元,残疾赔偿金55990.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36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630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鉴定费2100元,后续医疗费5615元,以上合计147280.6元,原告承担44184.18元,被告承担103096.42元,与被告垫付的1900元医疗费品迭后,被告应承担101196.4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101196.42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陈**承担561.6元,被告杜**承担1310.4元。
【裁判文书】
(2019) 川0124民初4490号
【案例评析】
本案取证困难,法律关系复杂,伤者并非无责、驾驶的是无牌机动车和有有母亲和小儿子需要抚养。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按照实事求是地原则提出代理意见,人民法院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进行审理。本案代理律师全力维护了本案原告方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有效代理。
【结语和建议】
在法庭上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吴国强律师在基本事实对委托人不利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据理力争,维护了原告方的正当利益。
以上内容由吴国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国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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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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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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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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