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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成功办理监视居住
来源:吴国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0
浏览量:471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诈骗罪嫌疑人成功办理监视居住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某某市某某辣椒厂厂长(个人独资),在2010年与成都市某某区王某某有经济纠纷未解决。2018年10月,张某某在与成都市某某区王某某交易辣椒过程中,指使手下员工冒充物流公司人员,告知王某某价值11万元的货物已经装车(实际未装车)。王某某立即向张某某汇款人民币8万元,张某某收到货款后告知王某某必须立即支付剩余3万元货款才发货。王某某遂报警,经警方侦查,认为张某某有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日以涉嫌诈骗罪将张某某刑事拘留,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接受张某某直系亲属的委托后介入此案,认为此案确系不规范的购销行为导致的民间经济纠纷,张某某最多是用了涉嫌违法的催收货款技巧,但绝不可能达到犯诈骗罪这么严重!在侦查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当事人、报案人及家属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作为

张某某的辩护人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意见】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及时会见了张某某,其同意我为其辩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张某某的陈述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依据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此案确系不规范的购销行为导致的民间经济纠纷,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为该错误认识而处理财产。

1)张某某绝对没有诈骗的故意。张某某经营系某某市某某辣椒厂经营者,是民营企业经营者,贩卖辣椒是其合法经营范围,张某某与本案报案人从2010年起即有辣椒买卖业务往来,在20108月存在买卖30余万元辣椒的业务(从某某市送货到四川成都),因该笔业务只收到了2万元货款而认为报案人不诚信,所以张某某在本次交易中想收齐买方(也就是报案人)11万余元货款后再发货。张某某对收到报案人8万元货款一事从未否认,其本人有家有业有声誉,从未有过非法占有报案人货款的目的。

2)张某某没有虚构事实,张某某预收的报案人8万元货款均用于收购辣椒,没有伤害任何人和损害任何财物张某某最多是用了涉嫌违法的催收货款技巧,但绝不可能达到犯诈骗罪这么严重!

3)本案报案人和张某某多次交道,彼此底细相当了解,在支付货款问题上本案报案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报案人的8万元货款就是支付给张某某用于购买辣椒的,而张某某已经将该笔货款用于收购辣椒了,因此报案人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

二、张某某从未有过诈骗的事实。张某某预收的报案人8万元货款均用于收购辣椒,有某某市本地辣椒商户和冷库经营者可以作证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张某某销售的产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库房有辣椒库存此案确系民间经济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核实

三、本次事件张某某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应该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被羁押期间律师会见时还在让律师联系报案人能否发给对方8万块钱辣椒货品这事情就此了结。现因张某某被羁押,家属无法办理辣椒货品发货事宜,李世良直系亲属愿意代其偿还报案人预付的8万元货款,防止损失扩大。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张某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之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

习近平同志2018年11月1日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三、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综合本案事实和张某某供述,此案确系民营企业间不规范的购销行为导致的民间经济纠纷,现因张某某被羁押,家属无法办理辣椒货品发货事宜,张某某直系亲属愿意代其偿还报案人预付的8万元货款,防止损失扩大。同时也愿意为其变更强制羁押措施一事依法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同时因张某某被羁押,其企业某某市某某辣椒厂产、供、销业务均处于瘫痪状态,为保护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恳请贵查清本案事实,依法认定张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国强

201*年 **

案件办理结果】

在吴国强律师协调下,当事人亲属退还了报案人8万元货款。成都市某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成都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了成某公(某)监居字【2019】63号监视居住决定,张某某在2019年4月15日被释放。

案件文书】

成某公(某)监居字【2019】63号监视居住决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仅仅从嫌疑人张某某指使员工冒充物流公司通知报案虚构货物已装车的事实确实有诈骗的嫌疑,但吴国强律师认为张某某最多是用了涉嫌违法的催收货款技巧,但绝不可能达到犯诈骗罪这么严重!且综合犯罪嫌疑人从2010年到2019年的经济来往,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人民检察院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辩护律师实现了有效辩护。同时,吴国强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商家,市场经济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在商业活动中不要耍小聪明用涉嫌违法的催收货款技巧,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导致自己身陷囫囵。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金牛区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结语和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金牛区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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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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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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